周龍斌,男,湖南郴州人,商人,原政協湖南省郴州市委員。2014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周龍斌的涉案罪名由爆炸罪改為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12月,最高法院正就周龍斌故意殺人案進行死刑複核。,人物介紹1966年,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白竹大隊,周龍斌出生,在家中排行老三、長子。其父親曾是一名手藝人,後在外承包工程,家庭生活富足。20世紀八十年代,周龍斌初中畢業,周父為其購買了一輛拖拉機,這也是全村第一輛專門跑運輸的拖拉機。 後來,周龍斌又開始涉足客運行業,將拖拉機賣掉之後,買了一台二手中巴車。其手下籠絡了不少當地混混,通過武力壟斷了從鄉裏到縣城的客運線路。 1995年,當地井頭村後的三十六灣礦業開采風生水起,尤其是相鄰的周兵元兄弟因開礦而起家,更是招來了不少人的效仿。 同年,周龍斌賣掉中巴車,向礦產投資。期間,他用金錢買通當地官員,又以武力的方式,以20萬元的低價,買下價值200萬的湖廣礦井。 其後,又多次以同樣的手段,買進了更大的礦井。 
警方抓捕2003年11月23日,周龍斌一手策劃了爆炸案。在郴州天湖賓館門口,用“人肉炸彈”將周兵元炸死,致兩人當場身亡。此前,他和周兵元因礦產之爭結怨頗深。 2004年9月,警方曾將周龍斌抓捕,並予以刑事拘留。 但通過金錢運作,周龍斌被轉至曾錦春的女婿、宜章縣公安局局長雷軍管控下的宜章縣看守所。 2005年,郴州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下達了對周龍斌的《不起訴決定書》。周龍斌安然走出看守所。 2007年2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下發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撤銷郴州市檢察院對周龍斌不起訴的決定書,並決定對其提起公訴。2月17日,公安部下達A級通緝令。 化身潛逃2007年2月15日,周龍斌接到一個神秘電話後,出門,逃亡。 湖北十堰是周龍斌逃亡路上的終點站,此前,周龍斌曾在南昌、海南短暫停留。 2007年5月,一個名叫“楊俊”的“海南人”出現在湖北十堰市。“楊俊”就是周龍斌,他在那裏生活了4年零3個月。 周龍斌之所以能在A級通緝令下逍遙4年,湖北省房縣公安局局長徐正明說,一張真實的假身份證助他在一段時間內,避開了無數法眼。 通過在賭場裏認識了一個人,周龍斌花8000元辦了一張身份證,改名“楊俊”,住址為“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永明糧所宿舍”。 徐正明說,這張身份證,地址、號碼全部真實,照片卻是周龍斌,也就是說,這張身份證是“真”身份證,世上憑空多了“楊俊”。 “漂白”身份後,周龍斌逃到了他曾經有一定基礎的“汽車城”十堰。在這裏,他幾乎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之後周龍斌投資成為十堰市牛頭山森林公園梅花鹿養殖場股東,並對場區進行改造,將場內的數百平方米的地坪硬化,翻修辦公場所和宿舍。盡管最初周龍斌在梅花鹿場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養殖場卻無可挽回地走下坡路,周龍斌被抓時,隻剩下6隻梅花鹿了。 梅花鹿養殖場在牛頭山一山頭上,人跡罕至,場內工作人員最多時,算上老板也隻有5人,“楊老板”如果像承包之初那樣深居簡出,不知什麽時候人們才能發現他是周龍斌。 終於落網被抓捕歸案時,房縣民警在民用車上已蹲點守候了12個小時。周龍斌當即承認了真實身份。 周龍斌已有一個多月沒去女友李某家了,這次,本來是去道別的。 8月3日上午,警車從房縣看守所快速駛進公安局。地坪上,來自湖南的公安和武警正等著周龍斌。 短暫交接後,湖南警方將周龍斌押上回原籍的警車。與周同行的是兩個鼓脹的劣質旅行包。裏麵裝著他的日常行李。 房縣警方介紹,抓捕周龍斌時,其中一個包內裝有現金47萬元,還有署名“楊俊”的各種證件。4年下來,這個包幾乎從未離開過他的視線,周龍斌說。 行車途中,周龍斌滔滔不絕,反複聲稱自己無辜,最多也就被判個三五年。他還說如果這次沒被抓住,他準備兩年後去公安部自首,“把事情(天湖賓館爆炸案)說清楚”,他解釋,潛逃是為了躲避仇人的追殺。 審訊時,周龍斌說,如果警察遲來一天,可能就抓不到他了,他正準備“過幾個小時後,偷偷回湖南老家看看”。 不過,他的“回鄉”之行延遲了4天。 周龍斌還十分痛恨那兩個收了他200萬元的副檢察長,認為由於他們的摻和,事情反而複雜而醜陋了。“兩個檢察長把我給害了!”讓他同樣憎恨的還有“無恥的曾錦春”。 被判死刑2012年8月1日,曾震驚全國的湖南“天湖爆炸案”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主犯周龍斌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龍斌為了殺害與自己結仇的被害人周兵元,出重金雇傭同案人蘇加利,蘇加利夥同同案人陳建文製造爆炸裝置並實施爆炸,造成被害人周兵元及同案人陳建文當場死亡,多人受傷,公私財物遭受巨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龍斌雇傭他人報複殺人,同案人蘇加利積極實施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告人周龍斌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遂對其判處死刑,周龍斌與同案人蘇加利(已判刑)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周仁生等人經濟損失435315.6元。 意見三書自2015年1月起,周龍斌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後提交三份《關於周龍斌故意殺人一案不應核準死刑的律師意見書》,建議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意見書提出,二審判決認定的“周龍斌雇傭蘇加利以爆炸或同等性質的手段殺害周兵元”這一關鍵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判決書所列認定依據完全沒有客觀性證據,所依賴定罪供述有非法取證的可能,且事實上部分被二審法院排除,即使如此所依賴的蘇加利供述也係孤證且已當庭翻供,“一份死刑判決,所依賴的僅為不斷反複的同案書麵供述,顯然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意見書稱,周龍斌現有庭前及當庭供述不能證明其實施了“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行為;蘇加利的庭前供述是本案中唯一證明“周龍斌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證據,但蘇的供述係孤證,蘇加利還存在當庭翻供、經常做虛假表述且在案件中與周龍斌有利害關係等問題,不應采信其供述;爆炸前後支付錢款的行為並不能得出“周龍斌同意蘇加利以爆炸在內的其他方法殺害周兵元”的唯一結論。 另外,意見書稱,蘇加利案一審判決顯示:“蘇加利是在周龍斌的巨額酬金誘惑下,積極主動實施了爆炸犯罪,而非受人教唆”;周龍斌案二審判決顯示:“(周龍斌)對蘇加利使用爆炸手段謀害周兵元無明確的主觀認識”。 不過,周龍斌案二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周龍斌為報複周兵元,重金雇傭蘇加利請人實施藥功謀害周兵元,致周兵元被蘇加利用遙控爆炸手段炸死,周龍斌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情背後?天湖爆炸案之所以如此轟動,除了案件本身的驚奇和惡劣之外,還與此後不久震動全國的“郴州官場腐敗窩案”緊密相關。 天湖爆炸案發生幾天後,郴州市政府副秘書長肖鵬金在同城的賓館被殺害,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進入案件調查者視線。 此後,包括李樹彪,郴州市原副市長雷淵利,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樊甲生,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曾擔任過郴州市委副書記、市長的湖南省國資委原黨委書記周政坤等一大批官員被查處。這起窩案共牽涉160餘名黨政官員和商人,部分涉及礦產資源腐敗,涉案金額從幾百萬元到上千萬元,乃至上億,震驚全國。 天湖爆炸案被認為是窩案爆發的導火索之一,天湖爆炸案被指受後來被查處的曾錦春的操控。不過,周龍斌在2015年12月4日的律師會見中自辯,坊間稱他是曾錦春的幹兒子屬於謠言,他與曾錦春並不相熟。 2004年9月,周龍斌被抓,在2005年11月卻被郴州市檢察院以不起訴的方式釋放。 期間具體過程,根據2008年11月25日長沙市中級法院判決,2005年5月,天湖爆炸案移送郴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周龍斌的辯護律師黑子林、生意合夥人周辛建、好友黃成光受周龍斌之妻周雲飛委托分別找到郴州市檢察院第一副檢察長陳瑤雲,請其為周龍斌幫忙。陳瑤雲收受黑子林經手所送180萬元,周辛建經手所送165萬元,黃成光經手所送60萬元。陳瑤雲分別予以答應後,夥同另一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徐望實將該案的具體案情、證據狀況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告訴了黑子林、周辛建等人,並在郴州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及郴州市委政法委協調會上提出周龍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意見。2005年11月10日,周龍斌被郴州市檢察院決定存疑不起訴。 之後,2007年1月湖南“兩會”開幕第一天,湖南省委高層做出複查批示。 2007年2月2日,湖南省檢察院向郴州市檢察院發出《糾正案件錯誤通知書》,認為周龍斌等人涉嫌以爆炸方式故意殺人,基本犯罪事實存在。同年2月16日,徐望實與律師黑子林同日被捕。2月17日,周龍斌成為公安部A級通緝犯,潛逃的陳瑤雲則於3月中旬被捕。 時間節表2003年12月23日,湖南郴州天湖大酒店門口發生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與周兵元當場身亡。 2004年9月11日,周龍斌被抓捕並刑事拘留。此前,實施爆炸的同案人蘇加利已被抓獲。 2005年11月10日,郴州市檢察院發布 《郴檢刑不訴字[2005]7號不起訴決定書》,周龍斌走出看守所。隨後,郴州官場發生“地震”。 2007年1月30日,專案組對案件進行複查。2007年2月17日,公安部發出A級通緝令,懸賞5萬元緝拿周龍斌。 2011年7月29日,潛逃多年、改名換姓的周龍斌在湖北房縣被捕。 2012年8月1日,湖南郴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周龍斌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周龍斌當庭表示不服,後提出上訴。 2014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周龍斌的涉案罪名由爆炸罪改為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周龍斌故意殺人案進行死刑複核。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